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长江口航道行政执法工作,保护航道及航道资源,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开展航道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坚持执法为民,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航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等,有效保障和规范航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执法管理
第一节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为长江口航道行政执法主体,具体内设机构职责划分如下:
(一)航政管理处负责航道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法制审核、执法监督,履行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
第二节 执法人员管理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执法业务,并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要求,树立长江口航道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六条 所有执法人员应当持证执法。新进人员申领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每季度局领导应当至少安排专题法律学习一次。
航政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制定并落实年度执法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执法培训和年度考试,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执法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规定的学时,包括航道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知识、列队操练及体能、现场执法实务等。
第八条 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根据长航局关于执法证件年审要求,结合年度培训、考试、违纪、奖惩等情况,航政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年度审验工作,并将年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退休或离职时应将执法证件交由航政管理处予以注销。
第三章 执法职权
第一节 执法范围
第十条 局履行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职权范围:长江浏河口以下干线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包括整治建筑物及航道建设维护相关施工区域。
第二节 执法内容
第十一条 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执法;
(三)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执法;
(四)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执法;
(五)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执法;
(六)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执法。
第三节 执法要求
第十二条 开展航道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及局权力规范运行手册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做到:
(一)在局官网公示栏公示我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范围、执法事项清单、权责清单、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违法举报方式、监督方式和执法决定公开等信息;
(二)设置违法举报电话,接到违法举报,必须按程序登记、汇报和处置;
(三)加强信息互通,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评审核和其他涉及航道及通航安全行为的相关意见应及时通报;
(四)开展执法工作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按规定统一规范着装,佩戴统一标志,主动亮明身份,佩戴并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向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五)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填制规定的文书,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六)加强和规范案件管理,案件线索专人负责,案件审核人员不得是参与执法的人员;
(七)强化廉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不得冷落、刁难、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不准粗暴执法,杜绝借工作或职务之便发生吃、拿、卡、要等行为;
(八)强化纪律意识,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控制执法行动、问题线索、案件查处等情况的知情范围;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一节 行政检查
第十三条 航政管理处于每年一季度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当年度巡查计划,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应包括每季度内各水域的巡查次数、巡查内容、人员安排等。
现场巡查包括航政管理处牵头组织的日常执法巡查和其它处室开展的专项督查或检查。所有执法人员每年现场巡查不少于2次。
每次巡查,执法人员需收集准备资料并编写航道巡查明细计划。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巡查、走访相关单位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制作巡查记录或走访记录,如实记录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第十五条 在现场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危害航道通航条件和安全等行为及时处置。涉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第十六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条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通过现场巡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八条 办理执法案件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实施勘验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逐一审查,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判断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第三节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局领导报告,补办批准手续。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向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七)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即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第四节 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长江口水域范围内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及时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通过现场巡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构成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以行政处罚的,航政管理处应当单独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由航政管理处负责人进行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案件调查报告经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航政管理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交局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四)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处罚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一)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局航政管理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满足相关法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局财务处。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局财务处。局财务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三十五条 对已经依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清除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航道通航安全和通航条件的,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时,局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局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采砂船舶等行政决定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节 案件终结
第三十七条 案件终结应满足相关规定条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结案。
第三十八条 经过调查,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终止调查。终止调查时,当事人的财物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局航道行政执法工作或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按照监督方式由办公室负责审查和处理。
第四十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局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执法监督,并填写执法监督检查表(附表1);不定期检查执法记录仪、文字音像等记录中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每年四季度开展行风征求意见(附表2),对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航政管理处应加强内部监督,强化廉政教育,自觉接受监督。
执法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纠正其违规行为,可以暂扣其执法证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航政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办法》(交长管航〔2020〕61号)同时废止。
附表1: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航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表
监督检查时间 | |||||
监督检查地点 | |||||
被检查部门/人员 | |||||
监督检查人员 | |||||
监督检查内容 | |||||
1 | 航政执法人员着装、持证情况 □好 □较好 □一般 □差 | ||||
2 | 航政执法程序合法 □好 □较好 □一般 □差 | ||||
3 | 航政执法文书规范 □好 □较好 □一般 □差 | ||||
4 | 航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好 □较好 □一般 □差 | ||||
5 | 航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是否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况 □有 □无 | ||||
6 | 航政执法人员是否有不廉洁的行为 □有 □无 | ||||
7 |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或说明的事项
| ||||
航道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人签字 | 日期 | ||||
附表2: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情况
意见征集表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为交通运输部下属的航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长江干线浏河口至长江入海口约125公里的航道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科研工作,其中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主要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技术咨询服务、航道行政执法、采砂以及其他长江口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工作。为了加强和提升服务质量,现向贵单位征求意见,恳请贵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表格中如有对我们工作不满意的选项,希望能加以说明,以便我们能及时予以改进。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单位名称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单位类型 | 口建设单位 口施工单位 口设计单位 口管理单位 口其它 | |||
No | 内 容 | 选 项 | ||
1 | 我局航道行政管理人员服务态度方面 | 口满意 口较满意 口不满意 | ||
2 | 我局航道行政管理人员技术服务水平方面 | 口满意 口较满意 口不满意 | ||
3 | 我局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程序是否规范合法 | 口是 口否 | ||
4 | 我局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是否公平、公正、公开 | 口是 口否 | ||
5 | 我局航道行政管理人员是否有不廉洁的行为 | 口有 口无 | ||
6 | 对我局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总体评价 | 口满意 口较满意 口不满意 | ||
7 | 对我局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有什么好的意见或建议? | |||
可另加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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