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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航道行政执法青年先锋队管理办法

来源: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作者:cjkhd_bgs1 日期:2024-05-22 16: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航道行政执法青年先锋队(以下简称“青年先锋队”)管理,保障青年先锋队工作正常运转,强化局航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航政管理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先锋队开展航政执法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青年先锋队的组建和管理应当遵循“精干、融合、创新、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青年先锋队经局批准后组建,航政管理处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青年先锋队作为全局执法常备力量和骨干力量,按照“专常兼备,平战结合”的要求,在航政管理处的组织指导下参加航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青年先锋队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人员应持证上岗,依法行政。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首次组建的青年先锋队由局机关35周岁以下持有航政执法证件人员组成,正式运行后人员实行动态调整。

青年先锋队可设队长1名。

第八条 局机关新进35周岁以下人员通过执法培训考核持证后加入青年先锋队。

局机关35周岁以上有意愿也有进取心的优秀持证人员可申请加入青年先锋队。

第九条 青年先锋队队员年满40周岁后可申请退出。

工作中如发现不能适应执法岗位要求,按照要求退出青年先锋队。

第十条  青年先锋队队员的退出和加入实行审批制。非本人主观因素导致的不适应执法岗位要求的可提出申请,航政管理处会商其所在处室后报局领导审批,其他情形由航政管理处提出报局领导审批;新加入人员由本人申请,航政管理处会商其所在处室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青年先锋队的退出和加入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可与执法证件年审相衔接。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青年先锋队工作职责内容主要包括:

(一)航道巡查:参加水上或陆上的航道巡查。

(二)航政执法:参加行政检查、案件调查、案件处理、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专项行动:参加联合执法、执法体验、调研走访、开放接待等专项行动,参加上级行政执法技术技能比赛、案件调查等专项工作。

(四)法治宣传:参加制作宣传材料、征集微视频以及线上线下的宣传活动,撰写法治征文。

(五)案卷制作:参加制作执法文书和案卷,接受上级检查评议。

(六)教育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研讨交流、执法观摩、驻点学习、案件旁听、政治教育、廉政教育、党建联建以及体能训练等。

培训应突出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案卷制作模拟训练以及执法信息系统、新型执法装备应用训练。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青年先锋队参加航政管理工作原则上航政管理处应派专人带队或指定负责人。

第十四条  青年先锋队人员实行内勤和外勤分组管理,航政管理处每组指派负责人加强牵头和协调。

第十五条  航政管理处应制定青年先锋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细化每月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要求,与各处室充分沟通,提前通知。

第十六条  青年先锋队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外勤组每人每月至少参加一次航道巡查或航政执法或专项行动。

(二)全部人员每季度至少集中开展一次航政执法相关工作。

(三)每人每季度至少一次航政管理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或研讨交流;每年二次集中执法培训;分批参加上级和外部骨干培训,四年全覆盖;适时参加执法观摩交流和案件旁听,条件具备的安排到其他执法单位驻点学习;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每年年底开展体能训练和达标测试。

航政管理处做好日常考勤和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青年先锋队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把强素质、提能力、有作为、树形象放在突出位置,注重工作创新,注重工作实效,努力促进航政执法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青年先锋队队员要牢记使命,踔厉奋发,勇创一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群众观念,切实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航政管理处每年年底牵头开展综合评估,总结队伍建设成效和不足,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航政管理处应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团总支应发挥凝聚和协调作用,办公室应加强执法监督,组织人事处应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财务处应强化资金保障,安委办应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指导,纪检监察应加强党风廉政监督,青年先锋队队员所在处室应全力支持。

第二十一条  坚持队内任务与处室工作相结合,注重协调;坚持执法活动与党建团建相结合,注重融合;坚持履职与锻炼相结合,注重培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实效;坚持局内与局外相结合,注重开放。

第二十二条  发挥优秀典型引领带动作用,注重培育和挖掘先进典型。提炼总结和大力宣传好的经验和创新做法。

第二十三条  加强检查督导,扎实推进工作落实落细,坚决杜绝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航政管理处应牵头制定青年先锋队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青年先锋队考核要注重日常表现,强化年度考核,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十六条  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对考核优秀的青年先锋队队员给予表彰,对其所在处室给予表扬,个人在评优评先、专业晋升中优先推荐;考核不合格或表现不积极的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采取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航政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