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航道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明确管理程序,规范管理行为,保障航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的统一性,树立航道行政执法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航政管理处负责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组织预算、采购、配发和回收处置,督促执法人员规范穿着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监督,负责落实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取得航道行政执法证件且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局在编在职人员配发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四条 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种类分为帽类、服装类、鞋类和标志类。配发标准详见附表(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航道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标准)。
第五条 执法人员首次配发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按照附表1的种类和标准。
第六条 首次配发次年起,着装人员根据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使用年限申请换发,但必须符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并仅限于选择与自己性别和身材相符的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七条 航政管理处根据申请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换发,原则上每年下半年集中换发一次。
第八条 因出国、劳务出租、脱产学习或者病、事假、待岗等人员离开岗位连续满六个月以上的,执法制式服装及标志暂停配发和换发,同时扣除其离岗时间的使用年限。
第九条 航政管理处应当严格胸号标志管理,确保胸号与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第十条 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预算按照《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规程》执行。航政管理处根据首次配发和使用情况以及预计新增执法人员情况等提出下一年度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并上报。航政管理处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工作或参加重要集体活动时应统一规范穿着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态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着装时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着执法制式服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制式服装整洁,不得破损;
(二)按照规定佩戴执法标志标识,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制式服装,不得混穿执法制式服装和便装;
(四)着夏装时,内衬衣摆应束在腰带内;着春秋装、冬装时,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着制式皮鞋时,应配穿深色袜,不得赤脚穿鞋,女性执法人员穿着夏裙时,应穿与肤色相近的丝袜;
(六)着装时,除在室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制式帽;
(七)着装时,不得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蓄胡须、留大鬓角和长发,女性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八)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五一节后着夏装,国庆节后着秋冬装。具体换装时间调整由航政管理处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统一通知。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负责各自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保管和清洁,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应及时申请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五条 航政管理处根据补发申请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补发,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集中补发一次。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航政管理处做好回收和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航政管理处应建立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发放档案,做好实物收发及各类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执法监督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纠正,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超范围、超标准配发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二)擅自改变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三)换发补发时弄虚作假,超出实际工作需要;
(四)擅自赠送、出租、出借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五)不按规定穿着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肃;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航政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着装管理规定》(交长管航〔2013〕105号)同时废止。
附表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航道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标准
种类 | 名称 | 配发标准 | ||||||
首次发放数量 | 使用年限 | 换发数量 | ||||||
帽类 | 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 | 1顶 | 4年 | 1顶 | ||||
服装类 | 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 1套 (衬衣2件) | 4年 | 1套 | ||||
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 长袖2件 | 3年 | 2件 | |||||
短袖3件 | 3年 | 3件 | ||||||
单裤、裙子 | 2条 | 2年 | 2条 | |||||
冬常服 | 1套 | 6年 | 1件 | |||||
羊毛衫、羊毛背心、羊绒衫 | 各1件 | 6年 | 各1件 | |||||
皮手套、白手套 | 各1副 | 损坏后 | 交旧领新 | |||||
鞋类 | 单皮鞋 | 1双 | 2年 | 1双 | ||||
作训鞋 | 1双 | 3年 | 1双 | |||||
棉皮鞋 | 1双 | 4年 | 1双 | |||||
标志类 | 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 1枚 | 损坏后 | 交旧领新 | ||||
臂章 | 2副 | 损坏后 | 交旧领新 | |||||
肩章(硬肩章、软肩章) | 各2副 | 损坏后 | 交旧领新 | |||||
胸徽(硬胸徽、软胸徽) | 各2枚 | 损坏后 | 交旧领新 | |||||
胸号(硬胸号、软胸号) | 各2枚 | 损坏后 | 交旧领新 | |||||
领花 | 2枚 | 损坏后 | 交旧领新 | |||||
领带 | 1条 | 损坏后 | 交旧领新 | |||||
领带夹 | 1个 | 损坏后 | 交旧领新 | |||||
腰带 | 2条 | 3年 | 1条 | |||||
抄送: | ||||||||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 2023年11月13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