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航道行政执法基础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道行政执法基础装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提升航道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基础装备配备及技术要求》(JT/T 1402-2022)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执法基础装备,是指用于执法执勤的安全防护装备和执法办案装备。用于执法执勤的交通工具等其他装备按照《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交通船、航政船使用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交长管资〔2014〕53号)和《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交长管办〔2019〕116号)执行。
第三条 执法基础装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航政管理处是执法基础装备的使用管理部门,局办公室是执法基础装备的使用规范部门,设备资产管理处是执法基础装备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是执法基础装备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
第五条 执法基础装备的使用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执法基础装备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执法基础装备使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完成执法基础装备的预算、采购、验收、领用和处置;
(三)负责执法基础装备的保管、申领和使用;
(四)负责执法基础装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使用培训;
(五)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并报告执法基础装备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执法基础装备的使用规范部门职责:
(一)负责执法基础装备使用管理工作的协调、检查和评估;
(二)将执法基础装备使用情况纳入执法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三)督促使用管理部门按规定采集、保存、使用相关执法记录信息。
第七条 执法基础装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和价值管理部门职责按照《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配备与使用
第八条 执法基础装备的预算、采购、验收和领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执法基础装备参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基础装备配备及技术要求》,结合长江口实际合理配备,具体见附表1。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以下航道行政执法时使用执法基础装备:
(一)航政巡查、行政检查;
(二)现场查处违法行为;
(三)现场采集物证、证书、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音像信息,或现场证据现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
(四)事故现场调查取证;
(五)水上应急处置;
(六)其他需要使用执法基础装备的情况。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执法基础装备,加强日常维修保养,明确专人负责并建立《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执法基础装备清单》(见附表2)和《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执法基础装备使用台账》(见附表3)。
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开展执法基础装备的使用培训,确保规范使用。
第十三条 当次航道行政执法牵头人负责执法基础装备的申领,填写《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执法基础装备申领、归还表》(见附表4)。
第十四条 执法开始前,执法人员应相互检查执法基础装备是否携带完备、是否功能正常。
第十五条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执法基础装备,严格按照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执法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将执法记录信息保存和整理后归还执法基础装备,并记录。
第十七条 严禁下列执法基础装备使用行为:
(一)与执法无关的行为中使用;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
(三)未经批准,删除、修改执法记录原始信息;
(四)未经批准私自出租、出借、转借执法基础装备;
(五)携带执法基础装备出国(境);
(六)其他违反执法基础装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维修与处置
第十八条 执法基础装备损坏的,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使用管理部门说明原因,必要时形成书面报告。使用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维修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如故意损坏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执法基础装备的遗失、处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航政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执法基础装备配备标准
一、安全防护装备配备要求
装备类型 | 装备名称 | 配备标准 | 实际配备标准 |
个人护具 | 安全帽 | 1顶/1人 | 执法执勤船载员100% |
手套 | 2副/1人 | 1副/1人 | |
安全鞋 | 1双/1人 | 1双/1人 | |
防护眼镜 | 1副/1人 | 2副/1车(船) | |
防尘毒面具 | 2个/1人 | 2个/1车(船) | |
肩章警示灯 | 1对/1人 | 执法执勤船载员100% | |
救生衣 | 1件/1人 | 执法执勤船载员100% | |
高可视性警示服 | 1套/1人 | 执法执勤船载员100% | |
多功能腰带 | 1条/1人 | 执法执勤船载员100% | |
防噪音耳塞 | 1副/1人 | 执法执勤船载员100% | |
救生圈 | 执法执勤船载员110% | 执法执勤船载员110% | |
安全警示用具 | 强光手电筒 | 1个/1车(船) | 1个/1车(船) |
示警灯 | 1套/1车(船) | 1套/1车(船) | |
救护装备 | 急救包 | 1个/1人 | 1个/1执法执勤组 |
急救箱 | 1套/1车(船) | 1套/1车(船) | |
事故处置装备 | 灭火器 | 2个/1车(船) | 2个/1车(船) |
二、执法办案装备配备要求
装备类型 | 装备名称 | 配备标准 | 实际配备标准 |
取证设备 | 执法记录仪 | 1台/1人 | 1台/1执法执勤组 |
执法记录仪工作站 | 1个/1站所 | 1个/1站所 | |
移动执法监控设备 | 1套/1车(船) | 1套/1车(船) | |
照相机 | 1台/2人 | 2台/1车(船) | |
摄像机 | 1台/2人 | 2台/1车(船) | |
录音笔 | 1个/2人 | 1个/1执法执勤组 | |
夜视仪 | 1个/1车(船) | 1个/1车(船) | |
望远镜 | 1副/1车(船) | 1副/1车(船) | |
无人机取证设备 | 根据执法职责配备 | 根据执法职责和实际要求购买服务 | |
手持激光测距仪 | 1个/1车(船) | 1个/1车(船) | |
基础办案设备 | 手持执法终端 | 1台/1人 | 1台/1执法执勤组 |
台式计算机 | 1台/2人 | 1台/2人 | |
便携式计算机 | 1台/2人 | 1台/1执法执勤组 | |
打印机 | 1台/4人或1台便携/车(船) | 1台/1车(船) | |
扫描仪 | 1台/4人 | ||
高清摄像机 | 2台/1室 | 2台/1室 | |
拾音系统 | 2套/1室 | 2套/1室 | |
执法宣传屏 | 1台/1室 | 1台/1室 | |
通信设备 | 数字对讲车/船载电台 | 1部/1车(船) | 1部/1车(船) |
车/船载卫星定位终端 | 1个/1车(船) | 1个/1车(船) | |
车/船载扩音系统 | 1套/1车(船) | 1套/1车(船) | |
数字对讲手持电台 | 1部/1人 | 1部/1执法执勤组 | |
手持喊话筒 | 1个/1车(船) | 1个/1车(船) |
附表2
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执法基础装备清单
序号 | 装备名称 | 数量 |
1 | 执法记录仪 | 4 |
2 | 数字对讲手持电台 | 3 |
3 | 照相机 | 2 |
4 | 摄像机 | 2 |
5 | 录音笔 | 2 |
6 | 夜视仪 | 1 |
7 | 手持激光测距仪 | 2 |
8 | 手持执法终端 | |
9 | 便携打印扫描仪 | |
10 | 急救包 | |
11 | 无人机取证设备 |
附表3
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执法基础装备使用台账
执法基础装备名称:执法记录仪
申领人 | 申领日期 | 数量 | 用于 | 归还日期 | 数量 | 归还状态 |
…… |
备注:1.用于列填写执法、维修或保养;
2.归还状态列填写完好、损坏、遗失。
执法基础装备名称:数字对讲手持电台
申领人 | 申领日期 | 数量 | 用于 | 归还日期 | 数量 | 归还状态 |
…… |
备注:1.用于列填写执法、维修或保养;
2.归还状态列填写完好、损坏、遗失。
执法基础装备名称:照相机
申领人 | 申领日期 | 数量 | 用于 | 归还日期 | 数量 | 归还状态 |
…… |
备注:1.用于列填写执法、维修或保养;
2.归还状态列填写完好、损坏、遗失。
执法基础装备名称:摄像机
申领人 | 申领日期 | 数量 | 用于 | 归还日期 | 数量 | 归还状态 |
…… |
备注:1.用于列填写执法、维修或保养;
2.归还状态列填写完好、损坏、遗失。
执法基础装备名称:录音笔
申领人 | 申领日期 | 数量 | 用于 | 归还日期 | 数量 | 归还状态 |
…… |
备注:1.用于列填写执法、维修或保养;
2.归还状态列填写完好、损坏、遗失。
执法基础装备名称:夜视仪
申领人 | 申领日期 | 数量 | 用于 | 归还日期 | 数量 | 归还状态 |
…… |
备注:1.用于列填写执法、维修或保养;
2.归还状态列填写完好、损坏、遗失。
执法基础装备名称:手持激光测距仪
申领人 | 申领日期 | 数量 | 用于 | 归还日期 | 数量 | 归还状态 |
…… |
备注:1.用于列填写执法、维修或保养;
2.归还状态列填写完好、损坏、遗失。
附表4
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执法基础装备申领、归还表
编号:
申领人 | |||
用于 | 申领日期 | ||
装备名称 | 数量 | ||
装备名称 | 数量 | ||
装备名称 | 数量 | ||
装备名称 | 数量 | ||
装备名称 | 数量 | ||
装备名称 | 数量 | ||
装备名称 | 数量 | ||
航政管理处负责人 | 日期 | ||
归还日期 | 是否保持、整理 | ||
归还装备 | 归还数量 | ||
备注 | |||
航政管理处负责人 | 日期 | ||
备注:1.归还装备填写全部或除某装备外全部;
2.归还数量填写总数;
3.若装备未归还,须在备注说明情况。
抄送: | ||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 2023年10月7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