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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航道公共服务需求响应工作办法(试行)》 的通知

来源: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作者:cjkhd_bgs1 日期:2024-05-22 16:38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航道公共服务需求响应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长江口航道公共服务能力,保障航道公共服务需求获取渠道日益畅通、需求分析机制全面建立、合理需求得到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航道公共服务需求主要包括:

(一)航道基本公共服务,即《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航道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指南(2023版)》;

(二)航政管理服务,即《航政管理服务一览表(2023版)》;

(三)其他涉及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职责范围的航道服务内容。

上述服务内容如有修订,从最新规定。

第三条  航道公共服务需求根据社会影响程度和响应要求,分为:

(一)重要需求:事关国家战略实施的;涉及重大工程建设的;有关重要任务落实的;适逢关键时期的;涉及重大民生需求的;对长江口航道意义或影响很大的;领导批示指示要求落实的。

(二)紧急需求:时间要求比较紧,需要及时响应的;需求涉及面广,不快速响应有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需求复杂,需要专题研究或者响应措施可能较长,需要迅速处置的。

(三)一般需求:除上述需求以外的情形。

第四条  长江口航道公共服务需求响应工作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紧盯需求,聚焦难题。民有所呼,局有所应,尽最大努力满足实际需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找准症结。急事办快,难事办好,全力推动问题有效解决;

(三)坚持服务导向。注重共性,兼顾个性。积极主动,务求实效,不断提升社会获得感满意度。

第五条  长江口航道公共服务需求响应工作主要包括需求征集、整理分析、应对落实和反馈评价。

(一)需求征集

1.固定渠道:固定渠道应对外公示,主要有:

(1)电话:021-53851816。责任处室:办公室;

(2)电话:021-53857678。责任处室:航政管理处;

(3)电子邮箱:hzgl@cjkhd.com,责任处室:航政管理处;

(4)微信小程序“长航政务”( 长航政务-政务服务-长江口航政管理-咨询建议),责任处室:航政管理处。

责任处室指定专人记录和收集需求情况,重要需求和紧急需求及时汇总,其他一般性需求每个工作日汇总。

2.机动渠道:主要有调研走访、召开座谈会和调查问卷。调研走访根据需要常态化开展,座谈会或者调查问卷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可与其他工作结合开展,由航道养护中心或者航政管理处负责。责任处室负责搜集、记录和汇总需求情况,重要需求和紧急需求及时汇总,其他在工作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汇总。

(二)整理分析

1.需求征集责任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及时将汇总的需求转需求落实责任部门;

2.需求落实责任部门收到需求情况后,应及时整理,分类分级排序并报告局领导,需求不清楚或者不详细的可与需求提出方联系进一步深入了解;

3.需求落实责任部门按照要求开展需求分析,研究需求情况,分析需求重点,研究制定对策,涉及多部门的需会签意见后报局领导批示。

(三)应对落实

1.需求落实责任部门应根据局领导批示,及时与需求提出方联系,通报响应举措。对一些目前不具备条件落实的应说明情况和原因,力求得到理解和支持;

2.共性化需求应通过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统一公示通报。个性化需求可向需求提出单位定向通报;

3.需求落实责任部门应牵头各项响应措施的落实,跟踪进度和质量,确保全部落实到位。全部响应措施结束或者已转为常态化措施时要及时通报,重要措施且时间跨度长的还应阶段性通报。

(四)反馈评价

1.需求落实责任部门应负责跟踪响应措施落实后的成效,注重听取需求提出方和实际当事人的反馈和评价,同时应在座谈会或者问卷调查时做出说明;

2.需求落实责任部门应固化好的响应措施,条件成熟的可转化为常态化的养护和管理举措;

3.需求落实责任部门要将航道公共服务需求响应工作纳入年度方针目标,加强组织、落实和总结,局航政管理处要牵头形成局年度航道公共服务需求响应工作报告。

第六条  长江口航道公共服务需求响应工作应把握时效性,加快需求征集、整理、分析、决策、落实和反馈,紧急需求从收到需求开始后必须及时处置,重要需求从收到需求开始到应对落实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所有需求均应在规定或指定的时间内实施响应。

第七条  长江口航道公共服务需求响应工作应注重实效性,加强需求征集,提高决策水平,加大落实力度,提升响应质量,全面增强航道用户获得感和满意度,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第八条  长江口航道公共服务需求响应工作应坚持开拓创新,加强工作创新力度,在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和航政服务的基础上努力创造条件满足合理需求,最大程度地服务沿江经济和社会用户。鼓励社会用户积极支持航道公共服务,积极提出好的工作建议,凝聚最大合力打造长江口航道高质量发展样板区。

第九条  本办法由航政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

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道局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