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航道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指南(2023版)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航道基本公共服务清单(2023版)》聚焦航道公益性、普适性、基础性服务内容,全面梳理明晰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的基本公共服务类别、服务项目、服务依据和实施标准,并首次以正面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作为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履行职责和港航单位、航行船舶享有相应服务的依据。
联系方式: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值班室,021-33831500。
一、航道尺度服务
(一)航道尺度维护
1. 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七条。
(2)《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20〕20号)第六条、第九条及第十条。
2. 实施标准
(1)辖区内干线航道实行一类养护,航道养护尺度满足上级批准的计划维护标准(详见下表1),长江浏河口以下12.5米深水航道的年水深保证率原则上不低于95%,长江口南槽航道年水深保证率不低于90%。
表1 长江口辖区航道计划维护标准
区段 名称 | 起止区段 | 航道长度 (km) | 航道尺度 (深×宽×弯曲半径,部门:m) | 航道养护水深年保证率(%) |
向上 延伸段 | 浏河口~Y0(W0) | 33 | 12.5×(350~460)×( Y1:1500、Y3:2000) | 95 |
12.5米深水航道 | Y0(W0)~长江口A警戒区 | 92.268 | 12.5×(350~400)×(W1:3000、 W2:3000、W3:6500、W4:4500) | 95 |
南槽 航道 | 圆圆沙灯船~长江口B警戒区 | 86 | 6.0×600(口内)/1000(口外)×1250 | 90 |
(2)12.5米深水航道和南槽航道每年1~4月期间每两个月至少开展1次航道尺度检查,5~12月期间每月至少开展1次航道尺度检查,向上延伸段每个季度至少开展1次航道尺度检查。
(3)当发现航道维护尺度可能达不到计划维护标准时,及时通过加强养护疏浚等措施开展航道维护,疏浚施工尽可能减小对船舶通航的影响。
3. 责任部门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航道养护中心。
(二)航道应急抢通
1. 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一条。
(2)《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20〕20号)第十二条。
2. 实施标准
(1)当辖区发生一般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的航道破坏或堵塞事件,将通过疏浚等方式修复抢通,协助相关单位开展必要的调标工作。
(2)航道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应及时发布,根据事件的发展态势、处置情况等及时更新。
3. 责任部门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航道养护中心。
二、航道信息服务
(三)航道养护信息发布
1. 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20〕20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一条。
(3)《内河航道公共服务信息发布指南》(交通运输部,JTS/T 321-2022)。
(4)《长江航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长江航道局,航道办运行〔2020〕29号)。
2. 实施标准
(1)原则上每年12月25日前发布下一年度航道维护尺度计划。
(2)每月25日前发布下月航道维护尺度计划。
(3)航道维护尺度在当次考核测量不能通过后24小时内发布,之后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信息,并在尺度恢复后及时发布信息。
(4)航道施工至少提前1天发布。
(5)航道调整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
(6)通过长江航道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长江干线数字航道生产业务系统,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纸质载体等渠道发布信息。
3. 责任部门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航道养护中心。
三、航道技术咨询服务
(四)航道咨询服务
1. 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章。
(2)《长航局航道行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航道〔2017〕440号)第六条、第八条。
(3)《长航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和专用航标许可受理工作的通告》(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航局通告2017年第3号)第三条。
(4)《长江航道局服务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规定》(长江航道局,航道办技服〔2020〕31号)。
2. 实施标准
(1)及时、全面、准确、依法依规为辖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提供航道技术咨询服务。
(2)主动开展国家有关航道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宣传工作。
(3)详细介绍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依据、主体、流程,一次性告知全部要求,线下两人以上接待咨询。
3. 责任部门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航政管理处。
(五)航道技术服务
1. 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章。
(2)《长航局航道行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航道〔2017〕440号)第六条、第八条。
(3)《长航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和专用航标许可受理工作的通告》(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航局通告2017年第3号)第三条。
(4)《长江航道局服务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规定》(长江航道局,航道办技服〔2020〕31号)。
2. 实施标准
(1)及时、全面、准确、依法依规为辖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以及采砂规划与许可、港口规划与岸线使用、专用航道开通、其他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提出涉及航道的意见。
(2)在征求意见函的规定时间内提供或报送意见,原则上收到后不超过2个工作日,重大项目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外提供意见须征得上级同意。
3. 责任部门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航政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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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 2023年7月20日印发 | |